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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商务服贸〔2020〕55号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12/30 16: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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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解读文本: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JMBG2020042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商务服贸〔2020〕55号

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现将《江门市商务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是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措施,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扶持范围

第四条 鼓励扶持对象建设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促进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对获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具备品牌培育、物流服务、电商培训等服务功能的园区,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对园区运营单位予以奖励。每年奖励园区不超过2个,每个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一址多照形式引进网上经营户落户。对以虚拟注册方式落户园区,并按规定纳入统计管理的经营户,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的任一连续12个月周期内,累计销售达到30万元的,按600元/家标准,给予所入驻园区的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达到70万元的,按1200元/家标准,给予所入驻园区的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00元/家标准,给予所入驻园区的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个经营户只计算一次),每个园区在一个申报周期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所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明确园区边界范围,入驻且签定不少于一年租约的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且上述企业共租赁办公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园区。

第七条 奖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对具备农村电子商务产品展示、创业孵化、品牌培育、物流配送功能,经所在市(区)政府正式认定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以服务功能完备性、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实际业绩为指标,通过市商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对服务中心运营单位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每个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补贴跨境电商通关物流费用。对通过江门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录入,并在我市分拣清关中心通关,且纳入我市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的货物,对比上年票数,新增每票补贴物流费用0.5元,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补贴,单个分拣清关中心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补贴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对公益性的电子商务实务培训活动,以培训师资级别、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为考核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培训活动运营单位培训场地、师资费用50%的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2万元(单场培训时间不低于150分钟),每年补贴不超过12场。

第十条补贴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组织参加国家级电商展会,提升江门电商行业知名度。对以江门馆名义、特装形式参展,给予组织参展的运营单位实际投入场地费、特装费4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每年11月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的申报。

第十二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拟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

市商务局按程序将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在江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批后安排市级资金,市(区)级负责的资金由各市(区)安排;对公示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四、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对获10万元以上扶持资金的单个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每年组织编制扶持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五、其他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扶持对象登记注册地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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