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页面版权所有 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五楼 电话:0750-3501805 传真:0750-3501806
Copyright (c) 2010.All right reserved. master@jmaefi.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7054536号
网站总访问量: 5382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