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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外经贸信息发布会简报(第49期)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19 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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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外经贸信息发布会简报(第49期)

江门海关发布内容:

一、1-7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情况
今年1-7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70.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17%。其中,出口49.5亿美元,增长22.1%;进口20.9亿美元,增长6.5%。全市出口总值位居全省各地级市第8位,处于中等水平;出口增长速度低于全省26.4%、全国28.6% 的平均水平。

二、国家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一)本次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目的。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此同时,配合国家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区域间差别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二)4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及与原规定的区别。
1、原来只对394项商品实施限制进口管理,同时根据海关对企业的管理类别,“AA”类企业不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A”类企业无论是否进口限制类商品,一律实施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B”类企业只对备案进口限制类商品实施银行保证金“实转”,按应交税款的50%征收。而44号公告增加了1,853项限制出口类商品,且“A”、“B”类企业均实施银行保证金“实转”管理,企业进口限制进口商品(或出口限制出口商品),须缴纳50%的保证金。
2、台帐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有所调整。具体计算公式请参阅44号公告。
3、原规定对实施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管理的企业 不开设银行保证金,而44号公告将其一并列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4、44号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时,如涉及限制类或深加工结转业务商品的,应予以单项备案。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备案的,在《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栏首字节起注明“深加工”字样;以限制类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备案时,在品名后以括号注明“限制进(出)口”。
(三)政策过渡期解释。
本次公告的执行日期为8月23日。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合同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企业可按补税内销、手册结转、退运出境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核销手续。同时,公告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申请对限制类商品品名、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
执行日期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国家明确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07〕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公告,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四、国家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简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7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五、国家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公告〔2007〕42号)
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2007年第64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继承原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由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继承原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 YAKIN KOGYO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5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大韩ST株式会社(TAIHAN ST CO,LTD)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原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 LTD.)与商务部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执行;对以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自2007年8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由于上述日本、韩国企业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权利、义务的变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倾销税税款,海关应予以退还或补征。
(四)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六、国家对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作出调整(海关总署公告〔2007〕3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一是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税号76011090项下的未锻轧非合金铝的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调至0%。二是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税号:ex76041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关税税率为15%。

七、其他最新文告
(一)海关总署下发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海关总署公告〔2007〕37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07版《协调制度注释》第一期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公告的附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海关总署对《汇编》公布的部分归类决定进行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7〕39号)
海关总署于2005年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世界海关组织1988—2000年归类决定)》(以下简称《汇编》)发布了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根据200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汇编》公布的部分归类决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归类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40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四)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各企业欲了解文件详情,请登陆海关总署网http://www.customs.gov.cn)、江门海关信息网http://jiangmen.customs.gov.cn),或拨打江门海关业务咨询服务热线:0750-3263333

市外汇局发布内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8号)
为提高信息发布效率,便利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7年7月起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外汇指定银行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不再发纸质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为:www.safesvc.gov.cn。外汇指定银行通过互联网登陆进行查询、下载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并可下载操作使用手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出让股权等保留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批复上海市分局,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出让股权等保留外汇收入等问题作了明确: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的,外国投资者对其支付的外汇购买对价可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核准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出让方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境内机构或个人拟将该笔转让收入以外汇形式保留在境内的,也可以按照“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及“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的操作规程,经外汇局核准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后予以保留。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除用于保留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收入之外,还可用于保留境内机构或个人将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变现并调回所得的外汇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保留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的,外汇局出具的允许该笔外汇资金入账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是证明外方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证明。

三、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5号)
根据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经研究,决定废止1999年3月建立的出口收汇考核制度:
(一)废止《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二)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汇发[2002]18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检验检疫局发布内容: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指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二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标准,主要指标符合国际标准;三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严格执行质量追溯和退市召回制度;四要定期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六要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信、负责形象。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该草案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通关”战略和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工作目标,广东检验检疫局全面实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改革,决定于2008年8月前对辖区内所有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简称“电子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电子监管的内涵及意义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是现代质量管理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在产品质量合格评定活动中应用的集中体现,它以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理论为基础, 运用科学的合格评定方法,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构建一个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产品质量科学把关、高效运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网络。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水平的认可以及对企业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认可(简称“两个认可”)的基础上,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产品实施从原料、生产工艺、半成品、成品、包装、生产手段、生产工人技能及仓储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把关和监督管理,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和追溯,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将彻底改变对成品进行事后批批抽样检验的传统检验检疫模式,变“事后检验”为“事前把关”,从生产源头抓产品质量,过程检验,实施有针对性的验证抽样,减少抽样比例,科学把关,真正把检验检疫工作做到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系统(简称电子监管系统)集电子监管、企业质量管理、移动商务平台三位一体,将电子监管与企业自身质量管理的高度融合,实现企业内部各种质量数据的全过程采集、预警、分析、纠偏、追溯与数据共享,为企业质量管理、统计与质量分析、远程管理和商务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实施电子监管对企业的作用
实施电子监管,企业产品出口省时、省事、省钱,管理科学、严谨、高效。
1、减少环节,快速通关。实施电子监管后,企业出口产品报检、签证流程实现无纸化和便捷化,快速通关,为企业实现产品零库存管理创造条件,从而加快资金运转。
2、降低抽检比例,节省费用。实施电子监管后,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检验将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检比例大大减少,检验检疫周期大大缩短,企业运作成本降低。
3、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电子监管后,企业可及时了解国内外检验检疫要求、标准法规和风险预警信息,出口产品生产处于全面受控状态,企业产品质量将得到大大提升。
4、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实施电子监管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质量数据实现全过程追溯和共享,质量记录实现电子化管理,大大提高企业现代质量管理水平。
(三)对实施电子监管企业的便利措施
出口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后可享受以下便利:
1、简化单证。在企业按规定建档备查和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电子备案管理的基础上,企业报检时只需提交《出境货物报检单》,其它随附单证逐步减少;
2、简化流程,减少抽样检验比例;
3、享受跨区域通关。属地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可按规定直接异地通关放行,无须换证;
4、优先受理出口产品免验等优惠措施的申请。
(四)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条件
1、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2、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两个认可”评审,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具备实施电子监管的设备和网络环境;
4、安装、使用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质量管理系统。
(五)电子监管的申请和实施流程
1、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两个认可”和实施电子监管的申请。已通过“两个认可”的企业只需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电子监管的申请;
2、经审核批准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应与通过测评认可的电子监管系统安装维护公司签订合同,由其进行系统的安装、培训和维护等实施工作;
3、完成实施工作的企业将按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关于暂停进口印度尼西亚水产品输华的公告
今年8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7年第114号《关于暂停进口印度尼西亚水产品输华的公告》,内容如下:
近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先后多次从印度尼西亚输华水产品中检出重金属汞、镉和禁用药物呋喃西林残留超标以及重要的食源性致病菌,为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暂停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水产品进口。
(二)2007年8月3日后启运的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水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2007年8月3日(含8月3日)前启运的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水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一经检出问题,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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