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外经贸信息发布会拟发布内容(63)
一、江门海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根据党的十七大部署,中央决定从2008年9月开始,分三批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海关总署被列为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江门海关作为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党组领导下,从今年9月底起到明年2月底,集中开展学习实践活动。10月14日,江门海关组织收听收看全国海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为切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江门海关将深入学习、准确领会中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全面指导、审视和检验海关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施有效监管,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认真落实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更好地发挥海关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作用,建设让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海关。
二、1-9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情况
据海关统计,今年1-9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为101.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10.6%;其中出口74.2亿美元,增长14%;进口27.7亿美元,增长2.5%。
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大型石化设备一律停止执行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大型石化设备自2009年9月15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免税政策。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68号
(二)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大型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大型煤化工设备自2009年9月15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免税政策。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69号
(三)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大型煤化工设备自2009年3月15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免税政策。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70号
四、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新加坡公司名称调整事项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最近,经我国调查机关同意,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修正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22日起,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新加坡公司”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2008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71号
五、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的公告
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公告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72号
六、关于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3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国给予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73号
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8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相关文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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