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劳社[2009]107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市府办关于《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根据江府办[2009]106号文及市政府有关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批示,现就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缴费费率、缴费工资标准、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2%降至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农民合同制工个人不缴费,其执行时间至2010年3月底止;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降至0.7%,职工个人不缴纳,执行时间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单位按0.4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标准以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06元为缴费基数计算,即:从2010年1月1日起,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在1083元(1806×60%)至5418元(1806×300%)范围内申报,低于1083元的按1083元申报,超过5418元的部分不计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处理。个体工商户雇主必须与全部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并送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全部雇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企业参保缴费方式实行“五险合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业主参加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失业、生育保险。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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