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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0年1月18日江门市外经贸信息发布会内容”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1/21 8: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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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8日江门市外经贸信息发布会内容

江门市外经贸局:

一、文件通知

2009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报的通知

2009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企业网上拨付申请于2010年1月31日24时截止,过时网络申报将关闭,请有关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提交申请,并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计划表、企业注册登记表连同相关实物材料,于2月14日前交属地外经贸局。网址:http://www.smeimdf.org

08年度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请在广东省外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申报2009年度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10年1月31日24时截止,过时网络申报将关闭,请有关出口企业及时提交申请,于2月14日前向属地外经贸局送交规定的纸质申报材料。网址:http://www.gdwjmzj.org.cn

已获得广东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联系人:规划财务科吕旭芬 3501886)

二、展览通知

(一)关于组织我市企业参加2010年巴西圣保罗国际家庭用品及礼品博览会的通知。2009年8月我局组织我市4家企业首次参加在巴西举办的巴西圣保罗国际家庭用品及礼品博览会,取得较好效果。我局拟继续组织企业参加2010年巴西圣保罗国际家庭用品及礼品博览会。展会时间:2010年8月14-17日;地点:巴西圣保罗。详情请浏览我局网站,请有意参展的企业于1月29日前向我局发展科报名。联系人:符颖筠/电话:3507397。

(二)关于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第三届中国(杭州)国际花园、户外家具及休闲用品展览会的通知。为帮助我市户外休闲产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抢抓国内及出口订单,实现市场多元化,我局将组织企业参加明年在杭州举办的第三届中国(杭州)国际花园、户外家具及休闲用品展览会。展会时间:2010年3月4日-7日;展会地点:杭州市和平国际会展中心。详情请浏览我局网站。联系人:符颖筠/电话:3507397。

(三)关于我局2010年拟组织境外展览计划的通知。经广泛征求企业意见,我局制定了2010年境外展览计划,详情请登录我局网站浏览。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另外,省外经贸厅机电处也在网上公布了今年拟组织六机电展,如2010年9月的2010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及家电展览会(ifa)、7月举办的2010年中美洲国际汽车零部件原料加工及售后服务贸易展览会等。省厅将对以上展会进行重点支持,希望企业积极报名参加。详情请参阅省厅网站或我局网站。

(四)关于组团参加“2010年香港春季电子产品展”的通知。为帮助我市电子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局将组织我市有关企业参加于今年4月13日至16日在香港举办的 “2010年香港春季电子产品展”,我市企业将设置“江门电子”展区,位置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三楼大型走道m2处。我局与香港贸发局合作,采取展览、刊物、网站“三合一”的模式全方位为我市企业进行宣传推广,摊位费及相关宣传费用可申请中小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的支助。详情请留意我局政务网相关栏目。联系人:李祖三,电话:3507389。

(五)关于组织我市企业参加“2010年海峡两岸食品展”的通知。为更好的宣传和展示我市食品行业的优势,促进海峡两岸食品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我局拟组织我市企业参加“2010年海峡两岸食品展”,时间为2010年6月23至26日,地点是台北世界贸易中心南港展馆。详情请留意我局政务网相关栏目。联系人:李祖三,电话:3507389。

三、其他通知

为推动江门和澳门两地的物流业务发展,江门市政府连同澳门特区政府携手打造“中澳物流”拼车运输业务,澳门跨境物流运输协会每天派车到大昌行新会物流园收货提供江门到澳门大昌行出口吨车(3吨,5吨,8吨,10吨等等)门到门等服务,江门到澳门的物流专门线对促进江澳两地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在大昌公司的两地物流业务范围包括有:1.专业承接整车、零担业务;运输、仓储、包装及配送一条龙服务;2.为使您的货物能安全及时收发,在江澳两地公司都配备了大型仓库,有自备车队,运费可到付,可上门取货以及送货到门;3.可针对一些搬家运输行李托运、电器托运、电脑托运、冰箱托运和家私托运等;4.可提供打包装、打托服务。5.有长期合作的报关行,可提供专业贴心的报关报务,另可代办货物运输保险。

江门检验检疫局:

一、关于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改版开通运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服务进出口企业、提高行政透明度,江门检验检疫局于2009年12月30日开通运行了新版的政务网站。网站网址:www.jm.gdciq.gov.cn.为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江门局正通过新版政务网站同步进行网上调查,欢迎社会公众浏览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另外、江门检验检疫局每月外经贸信息发布内容将会在新版政务网站首页“每月信息发布栏”及时挂网供社会公众浏览下载。

二、关于延长2009年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的通知

根据中央经济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第三次延长2009年1月1月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具体政策内容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2008]870号),详见2009年7月江门检验检疫局外经贸信息发布内容。

为便利对外贸易关系人咨询相关业务,请联系江门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联系人:关文锋;联系电话:0750-3488636。

三、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一)《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16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22号令发布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发布此配套文件。

(二)《关于批准对干邑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17号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干邑(cognac)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符合各项专门条款的葡萄蒸馏酒,才有权使用“干邑”(cognac)。

(三)《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输华乳制品在入境时提交符合中方要求的出口国官方证书。为保证输华乳制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口乳制品所附卫生证书实施查验,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

(四)《关于调整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措施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34号公告)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口国家(地区)没有要求的,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以上公告的详细内容可登录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www.jm.gdciq.gov.cn最新公告栏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子栏目查询。

四、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09年第137号)

结合2010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详细内容请登录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www.jm.gdciq.gov.cn最新公告栏目联合公告子栏目查询。

五、关于欧盟实施iuu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29日,欧盟发布ec1005/2008号法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以下简称iuu法规),2009年10月22日,欧盟发布ec1010/2009号法规(《iuu法规实施细则》),并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欧盟上述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的海捕水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加工厂申明》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按照上述要求检验检疫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受理输欧海产品成品出口报检时,要求企业提供其原料合法捕捞证明文件。若企业可提供原料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可免于提供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可免于确认《加工厂申明》。

咨询相关业务,请联系江门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联系人:罗旋;联系电话:0750—3488667。

江门海关:

一、外贸进出口数据

据海关统计,2009年江门市进出口总值110.4亿美元,比2008年同期(下同)下降16%。其中,出口79.5亿美元,下降17.6%;进口30.9亿美元,下降11.4%。2009年,江门市进出口总值位居全省各市外贸第8位。

二、海关总署最新公告

(一)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1号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和38249099,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2)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尼西亚或泰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3)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二)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号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见附件)。

(三)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号公告,为便于进出口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三、其他最新文告

其他最新文告及文件详情,请登陆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江门海关门户网站(http://jiangmen.customs.gov.cn),或拨打江门海关通关业务咨询服务热线:0750-3263333。

江门市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9 〕 52 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仁2008 〕 64 号)执行中有关李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以下简称《 税务证明》 )。
  (一)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二)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三)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四)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五)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六)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七)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九)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二、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 税务证明》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三、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税务证明》 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五、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在《 税务证明》 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限额内需要多次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次对外付汇后在《税务证明》 原件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办理最后一笔对外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留存《 税务证明》 原件五年备查,最后一笔对外付汇之前办理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留存签注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的《税务证明》 复印件五年备查。
  六、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服务贾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无论是否须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墩税,各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应按规定为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及时出具《税务证明》 ,并填注相关栏目以及签章。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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