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内容提要:
江门海关
1、2014年2月江门市进出口概况
2、海关总署最新公告
3、2014 年2月12360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江门市国税局
1、关于下放小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权限的通知
2、《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3、关于发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公告)
2、联合公告(2014年第14、16号联合公告)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文件通知
2、展览信息
专题介绍:
海关:AEO制度介绍及中韩AEO互认安排
广东省贸促会:关于第十二届中国(广州)国际采购博览会的介绍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贸易技术法规及认证解析
工商银行:出口信保项下出口发票融资介绍
江门海关:
一、2014年2月江门市进出口概况
据海关统计,2014年1-2月,江门市进出口总值186.9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增长(下同)7.8%。其中出口130.1亿元,增长5.4%;进口56.8亿元,增长13.4%;贸易顺差73.3亿元,与去年持平。江门市进出口总值位居全省各市进出口贸易第8位。
以美元计价,2014年1-2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30.6亿美元,其中出口21.3亿美元,进口9.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0.8%、8.4%、16.6%。贸易顺差8亿美元,扩大3.4%。
2月份当月,江门市进出口值为63.7亿元,下降7.8%,其中,2月份单月出口值为44.2亿元,下降8.9%,进口19.5亿元,下降5.1%。
以美元计价,2月份当月,江门市进出口值为10.4亿美元,下降5.1%,其中,2月份单月出口值为7.2亿美元,下降6.3%,进口3.2亿美元,下降2.4%。
二、海关总署和江门海关最新公告
(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5号)。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及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6号)。
201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黄油及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数量接近今年触发水平数量的情况。至2014年2月12日,上述农产品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3716.831吨,超过2014年12597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4年2 月13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上述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7号)。
自2014年2月1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凡申报进口四氯乙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8号)。
自2014年2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9号)。
2014年2月19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乳酪(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进口数量接近今年触发水平数量的情况。至2014年2月27日,上述农产品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5250.009吨,超过2014年4824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4年2月28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上述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六)江门海关关于高沙、外海办事处机构职能调整的公告(江门海关公告〔2014〕第1号)。
根据江门海关机构职能调整,驻高沙办事处辖下江海区企业的注册登记、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减免税等业务划归驻外海办事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4年3月10日起,江海区进出口企业的注册登记、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减免税业务分别由驻外海办事处的稽查科、加工贸易监管科、通关一科办理,主管海关代码为“6812”。蓬江区进出口企业的减免税业务由驻高沙办事处通关科办理,主管海关代码为“6811”。
2.2014年6月30日前,江海区进出口企业按照江门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要求到驻外海办事处的稽查科提交资料,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3.2014年4月30日前,江海区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照附件1的安排到驻外海办事处加工贸易监管科提交资料,办理新手册(帐册)的业务。
4.江海区现有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新手册(帐册)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驻高沙办事处办理旧手册(帐册)余料结转的审核、转入和转出报关手续。
5.驻外海办事处新增业务涉及科室办公地址(附件2)及业务咨询电话:
(1)加工贸易监管科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2号,江门邮政快件监管中心四楼;稽查科、通关一科位于江门市外海沙津横外贸码头驻外海办事处办公楼一楼。
(2)业务咨询电话:
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0750—3263465;企业注册登记:0750——3263680;减免税:0750——3263692。
(七)江门海关关于2014年度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工作报名公告(江门海关公告〔2014〕第2号)。
为加强海关稽核查工作,江门海关现需向社会引入一批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报名条件
申请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3)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2. 报名程序
有意向参加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可向江门海关提交经签章确认的以下书面材料:
(1)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章程等复印件。
(4)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
3. 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21日;
报名地点:江门市海傍街43号,江门海关稽查处业务管理科。
4. 结果公布
经评审后,海关将适时对外公告准予参加海关稽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
5. 联系人和电话
联系人:范毅钢 电话:0750-3263349、18933199128
杨达权 电话:0750-3263970、13923089398
(八)江门海关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江门海关公告〔2014〕第3号)。
为进一步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江门海关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关区内新会海关(口岸代码:新会港“6821”)、驻高沙办事处(口岸代码:江门高沙“6811”)和江门车检场(口岸代码:江门车场“6816”)开展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自2014年4月1日起,在关区内开平海关(口岸代码:开平码头“6841”)、台山海关(口岸代码:台公益港“6831”)开展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关区内阳江海关(口岸代码:阳江港“6871”)、恩平海关(口岸代码:恩平港“6851”)和江门旅检现场(口岸代码:江门旅检“6813”)开展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工作事项请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执行。
三、2014 年2月12360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本月12360服务热线受理咨询较多集中在海关总署发布的2014年第15号公告相关内容上,根据公告规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企业来电主要咨询情况有:一是确认公告具体情况;二是咨询出口货物报关时企业应如何申报数量等。我关服务热线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规定内容予以答复,并提请企业注意按实际件数如实申报。
江门市国税局:
一、关于下放小市区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权限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若干意见》(粤国税发〔2013〕18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高退税管理质量,加强征退税衔接,江门市国税局拟按照政策规定将小市区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核权限下放到江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蓬江区国税局和江海区国税局,实施日期为2014年5月1日。届时小市区的外贸企业需要按照所属辖区到相应的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调整的内容制发了本《办法》,对现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1. 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2. 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3. 明确了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4.补充了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5. 规定在《办法》发布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发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的优势,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外贸增长,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 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的情形。
《公告》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2. 明确了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
一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企业风险控制,严格服务对象准入资格审查,及时评估服务对象的经营标准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相关申报表格上填写对应的标识。
3. 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要求。
一是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4. 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具体是:《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5. 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的公告(2014年第15号)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的规定,按照指定口岸不断优化调整的原则,在实地考核评估及指定口岸工作质量分析评价基础上,现就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公告如下:
一、批准广西东兴、云南河口、云南盈江3个口岸新增为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
二、鉴于口岸布局调整、无业务量或很少、疫情检出率低等原因,取消广东高明港、深圳盐田港、南昌昌北国际机场3个口岸进境种苗指定口岸资格。
三、新调整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45个,详细名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月24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2014年)。略。
其中“台山公益港”依然作为指定入境口岸出现在名单当中。
(以上信息的详细内容可登录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www.jm.gdciq.gov.cn“最新公告”栏目查询。如需咨询本项信息,请联络动植检科林从得科长,电话3488666。)
二、联合公告
(一)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联合公告)
2014年1月24日,立陶宛国家食品与兽医服务机构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阿利图斯县(Alytus)和维尔纽斯县 (Vilnius)有2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这是立陶宛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立陶宛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立陶宛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立陶宛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立陶宛的猪、
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2月18日起执行。
(以上信息的详细内容可登录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www.jm.gdciq.gov.cn“最新公告”栏目查询。如需咨询本项信息,请联络动植检科林从得科长,电话3488666。)
(二)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联合公告)
2014年2月17日,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月13日,该国波德拉斯(Podlaskie)省1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这是波兰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波兰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2014年2月13日起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2月24日起执行。
(以上信息的详细内容可登录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www.jm.gdciq.gov.cn“最新公告”栏目查询。如需咨询本项信息,请联络动植检科林从得科长,电话3488666。)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文件通知:
各企业代表:我局已全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现公开接受各企业代表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期为2014年9月30日。欢迎大家登陆我局网站在“局长信箱”留言,或将意见直接反馈至我局工作人员(联系电话:3507379陈小姐,3507395李小姐)。本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集群众意见箱"设在8楼大堂处,欢迎提出你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二、展览信息:
1、关于组织企业参加2014香港美食博览会的通知
第二十五届香港美食博览会将于8月14-18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今年我局将再次组织企业参加博览会,展会划分为贸易馆及公众馆两部分,贸易馆以商贸洽谈为主,公众馆面向公众销售货物(所售货物需获得相关安全认证,符合香港法例。)展览将结合杂志广告投放、网络推广的宣传形式,加大力度宣传我市食品行业及产品、整体推广江门美食的形象。欢迎有意参展的企业踊跃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扶持及其它资助。具体详情请登录我局网站浏览,联系人:贸促科 黎锡尧,电话:3501807。
2、关于2014香港春季国际灯饰展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香港春季国际灯饰展”将于4月6日至9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我局与香港贸发局合作,采取展览、刊物、网站“三合一”的模式全方位对我市灯饰产业和企业形象进行宣传推广。本次灯饰展我市首次对部分展位费实行展前补助,同时,为加强区域品牌宣传,帮助企业多接订单,我市展位将统一安排在三号馆,本届我市共有16家企业参展,我局将对我市16个连片展位进行统一标识的精美特装。
香港春季国际灯饰展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是目前亚洲最大规模的业内展会之一,全球排名第二。买家和参展商数量庞大,在行业中有着显赫的地位。欢迎各有关企业前往香港观展。
3、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三届广州食品展的通知
2014年第三届(广州)食品展将于2014年6月26-29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举行,该展对公众开放,可现场销售。展品主要有:家禽肉类、水产品类、面包烘焙类、休闲食品、罐头食品、酱料及调味品、保健品及婴幼儿食品、酒精类、饮料饮品、清真食品等。展览面积预计增至30000平方米,近900个展位,划分为“国际食品食材专业贸易馆”及“国际美食博览公众馆”,请有意参展的企业与我局贸促科梁小姐联系人,电话:0750-3507356,传真:0750-3501837。
4、关于组织参加第6届意大利国际铸造展览会暨铝制品展览会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抢抓订单,我局拟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第6届意大利国际铸造展览会暨铝制品展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名称:第6届意大利国际铸造展览会暨铝制品展览会(METEF-FOUNDEQ 2014)
二、展会时间:2014年6月11-13日
三、展会地点:意大利维罗纳市维罗纳展览中心
四、展品范围:各类压铸设备,铸、锻件产品,金属制品原材料、半成品、半合成品, 表面处理设备,机床等。
五、参展费用:16平方米标准展位价格为5800欧元/个,省商务厅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部分资助,另外,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还可申请中小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
请有兴趣的企业积极报名参展或观展,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28日。联系人:容小姐,电话:3380350。
5、关于组织参加第二十五届印尼国际制造机械、设备、材料展览会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我局拟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第二十五届印尼国际制造机械、设备、材料展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名称:第二十五届印尼国际制造机械、设备、材料展览会
二、展会时间:2014年12月3-6日
三、展会地点:雅加达国际会展中心
四、展品范围:
各类机床、加工中心、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泵阀、测量仪器、紧固件、金属零件等。
五、参展费用:9平方米标准展位24000元/个,省商务厅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部分资助,另外,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还可申请中小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
截止报名时间为5月28日,联系人:容小姐,电话:3380350。
6、关于组织参加广东(迈阿密)商品展览会的通知
为帮助企业开拓美洲市场,广东省外经贸厅将在2014美国迈阿密环球资源采购交易会期间举办“广东(迈阿密)商品展览会”。
一、展览概况
展览名称:“广东(迈阿密)商品展览会”
展览时间:2014年6月19日—21日
展览地点:美国迈阿密海滩会展中心
参展范围:电子产品、礼品及赠品、家居用品
二、扶持政策
符合资格的企业可申请国家中小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
三、报名方式
请有意参加的企业于3月28日前报名。
联系人:詹泽璇,020-89128166;仇蒙,020-89128133;王鹏,020-89128158
海关专题:
AEO制度介绍及中韩AEO互认安排
(一)AEO制度及AEO国际互认
1、背景与意义
由于国际形势产生深刻变化,海关职能面临新的转变,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以下简称《标准框架》);
《标准框架》倡导两大支柱:
支柱一: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C to C);
支柱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C to B)。
为推动支柱二,WCO 引入了AEO制度。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和AEO国际海关互认是《标准框架》中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守法和安全责任,保障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
2、概念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3、AEO国际互认情况
AEO国际互认:即AEO的相互认可,是指某一个海关做出的授权决定被另一个海关所承认和接受。
截至2013年12月,27个经济体建立了AEO制度,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主要经济体,共签署了22个互认协议或安排。
(二)中国海关AEO制度
2005年6月,中国海关在WCO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并于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开展了多项针对AEO制度本国化及AEO国际互认合作的研究。
2008年4月1日,中国海关将《标准框架》中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海关验证稽查暂行办法》,建立了中国海关的AEO标准体系,标志着中国的AEO制度进入实施阶段。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照自高向低的顺序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其准入标准和条件与世界海关组织的AEO制度相关要求一致,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A类为信用良好企业;B类为信用一般企业;C类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为信用很差企业。
中国海关目前已经分别与新加坡、韩国、香港签署了AEO互认安排。中国和新加坡的AEO互认安排于2012年6月份签署,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中国和韩国AEO互认安排于2013年6月签署的,在201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国正在与欧盟、美国、台湾、日本等主要经济体进行AEO磋商或制度比对,正在开展与美国海关C-TPAT联合验证。
(三)中韩AEO互认安排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0号),中韩两国海关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互认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互认范围
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国海关接受韩国海关认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以下简称“认证企业”)为韩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韩国海关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
2.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3. 中国对韩国贸易申报
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可以享受韩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韩国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由韩国进口商据此向韩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韩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将该认证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4. 韩国对中国贸易申报
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从韩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KR”+“7位认证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
以上发布的具体内容可登陆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江门海关门户网站(http://jiangmen.customs.gov.cn),拨打江门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或通过“江门海关12360”新浪微博咨询。
广东省贸促会专题:(现场PPT介绍)
关于第十二届中国(广州)国际采购博览会的介绍
广东省贸促会和广州国际采购中心共同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广州)国际采购博览会将于4月14-5月4日在广州国际采购中心举办,采博会与第115届广交会同期举办,共分三期,每期展示内容与广交会基本一致,展会场馆位于琶洲,与广交会主场馆二期并连,零距离坐享广交会庞大采购商资源。采博会将为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无法进入广交会的企业搭建一个促进业务发展、拓展国际市场的贸易平台。请有意参展的企业与我们联系。张小姐、梁小姐,电话:3507388、3507356。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专题:(现场PPT介绍)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贸易技术法规及认证解析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特约专家主讲)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CIEC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建设执行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肩负着国家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金关工程主干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的使命,承担着国家级电子商务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的重任,是联合国贸易网络中国发展中心、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所在地,是现任泛亚电子商务联盟轮值主席。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SGS集团和隶属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共同建成于1991年的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了50多个分支机构和几十间实验室,拥有12,000多名训练有素的专家。SGS 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是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
主讲内容如下:
1、各行业法规及认证标准介绍
2、企业出口常见认证标准介绍
3、江门客户案例分享
如有疑问可联系: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江门分部 叶生 0750-3502068
工商银行专题:
出口信保项下出口发票融资介绍
当前,海外买家信用风险加大,具体风险包括:逾期账款和破产案件增加、推延订单交货时间价格波动,进口商拒收货物,银行拒绝承兑、币值变化剧烈,买家的财富缩水,偿付能力受到影响等。同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中国是国际贸易融资冲突主要终端国;
鉴于此,为权衡开拓客户与控制风险关系,同时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出口信保项下出口发票融资是您较好选择。出口信保项下出口发票融资简介如下:
一、定义
出口信保项下出口发票融资指出口商作为国际贸易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保险公司)形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将保险合同项下赔偿受益权转让给我行,并将保险人承保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出口商(被保险人)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
二、办理条件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办理条件包括:
(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
(二)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
(三)企业已全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
(四)企业已全面履行保险单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并已按照《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五)企业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我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我行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
(六)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三、融资期限
按贸易背景确定、不得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个月、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融资金额
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90%,最高可放宽至100%
信保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保险公司有效信用限额以内)×承保比例×融资比例
工行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316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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